公墓墓葬土地的循环使用

来源: 网络来源   时间: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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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多,可耕作土地少,人口居住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资源更是珍贵。国家在推行殡葬改革的同时允许有规划、适当地建公墓,这样也确实起到了抑制乱葬、少占地、引导殡葬新风尚形成的积极作用。

公墓埋葬死者遗体和骨灰不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当前,在城市公墓里,原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骨灰堂格位日益空出;在“入土为安”和“前辈葬地的风水影响后人是否兴旺发达”的说法影响下,为死者骨灰下葬之风盛行;城市化的兴起使人口聚集的密度越来越大,公墓占地与人们生产、生活所需要土地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坚持殡葬改革的大方向,必须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力度,在公墓运作中,应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殡葬行业在创建“两型社会”中,当务之急就是要把公墓的墓葬用地循环使用作为大事来抓紧抓好,并以此作为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突破口。

一、墓葬用地循环使用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而土地又是不可再生的。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不仅仅是困扰我国的难题,地球人都可能已经或将要遇到此类难题。历史上,西方的教会就曾为此惹出大麻烦。首先是教会拒不执行世俗当局的禁止在城区内埋葬死者的规定,坚持在教堂的后院埋葬死者,时间久了,死者的棺椁堆放到了与教会楼房第一层的窗台平齐。这样,导致来教堂的人生病者日益增多,居住在教堂周围的人也变得面无血色。由于教堂后院死者的棺椁层层叠放,加上堆土,教堂的房子也面临被埋掉的危险。为此,教会的人不得不在晚上偷偷的将死者遗骸运出城外。人口越是居住密集的地区,必然是自然界在这里布置了相对丰盛的资源、宜居的气候和地理环境,而这样的土地是有限的。人类在繁衍过程中,如果在对死者安葬这一环节处理不科学,即使不发生历史上重复的(大多为人们争夺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引发的)战争,也会遇到与死人争地的矛盾。

目前,在我国的大中城市里,公墓占地总体面积已越来越大,有的大城市目前已无可建公墓之地;在平原地区的农村,公墓不断地的在侵蚀可耕作土地的现象触目惊心。由于传统思想的遗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公墓经营者唯利是图,刻意宣扬“入土为安”以“风水宝地”诱导人们选择墓葬;另外,由于地域局限或其他条件,纵使一部分思想开放的人愿意将亲人的遗骨(灰)采取自己乐于接受的先进葬法(如海葬、空葬)也难以实现。这就形成了当前在城市里面对不断攀升的墓价,人们抱怨“墓穴比楼价贵”、“人死不起”,但购墓穴者热情却是有增无减。

公墓可以节约殡葬用地,但公墓要彻底化解死人与活人争地这一矛盾就只能走墓葬用地循环使用这条路。唯有如此,才是公墓行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方向的正确选择。

二、墓葬用地循环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墓葬用地循环使用就是在墓穴销售前,向需求者公示墓穴的使用时限,达到规定的年限后,由公墓管理单位将原所葬死者的墓穴平毁,重新整理修建新墓穴再次出售,用于安葬下一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这样,公墓才不会因为墓葬可用土地使用完了去重新占用别处的土地。这样做的结果就可以将公墓控制在一定限度的范围内,实现人类殡葬用地的更大限度的节约。当然,实现这一目标,无疑会有许多问题和阻力横亘在前面,而且具体实施起来,矛盾会很多,困难会不少。但是,相对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而言,再多的问题和矛盾都必将化解,再大的阻力和困难都必须去面对并突破。

当今,许多城市在城市扩建和基本建设进程中,往往会挖掘出许多古墓,有的还是大面积的墓葬群;在报纸上,我们经常看到迁坟公告,这些都告诉我们,当代人生产(工作)和居住的许多地方,就可能曾是历史上埋葬过逝者遗体的地方。长沙马王堆古汉墓的发掘,成都金沙古遗址的重现天日,就是当代人要古代人退地的实证。只是这两处有古代人墓葬的地方因其出土文物所体现的历史文化价值太珍贵了,因而才被改变了其发掘前的用途计划。就长沙马王堆古汉墓而言,其被发掘前,旁边就已经建立了一座大型疗养院。如果一定要坚持逝者永久占据一块土地的原则,那么,当今的人们也许很多人就面临无工作场地和无居住之地了。如逝去的前人有灵魂和知晓,他们也不会愿意看到这种状况的。

墓地循环使用,如同茶馆的前客让后客一样,是一种自然又必然的现象。人们只要理性地认识了这一历史演化的必然趋势并明白其中的道理,各种顾虑就会逐渐消除。

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指出:“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此后,各地相继出台的“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大多提出了本地区墓穴使用年限。如:云南省定为50年;上海市定为70年;湖南省和成都市定为20年(规定丧户可以周期过后重新购买墓穴)。虽然国务院的“条例”中和各地“实施办法”中尚未明确公墓墓地循环使用的具体执行办法。但对众多已购墓穴者来说,公墓墓穴使用权是有年限的,而不是购买者永久归属的思想意识应当具备了。据此,这是公墓墓地循环使用所具备的又一个有利的基础条件。

综上所述,墓葬用地循环使用是有基础、有条件的,因而也是可行的。

三、墓葬用地循环使用周期的时间探讨

公墓作为人生旅程最后的归宿之地,不仅仅是安葬死者,同时又是活着的人们与逝去的亲人之间维系感情的纽带。当初,国家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大力倡导骨灰处理的各种文明节俭的方式,允许建公墓而不强行实施不保留骨灰的做法是人性化的体现,所以收效很好。现在,在确定墓地循环使用周期这个事情上,同样需要顾及人们的情感因素。

在确定墓地循环使用周期的时限设定上,为了应对公墓的需求又要顾及到人们的感情因素,有必要设定两个以上循环期供墓穴购买者选择。最长周期为60年,中短期可定为20年和30年。不同周期年限的设定理由叙述如下:

设定60周年的理由:我国古代有干支纪年的传统,至今仍在沿袭。60年一轮回的传统理念大多数人能接受;再者,家庭这个单位内三代同堂最为普遍。人们与长辈亲近的人中,到了祖辈再往上辈的就不多了。现实生活中,人们为祖辈以上的已故亲人墓地祭扫是极少数,因为从未会面或毫无印象的缘故,也就没有感情抒发可言;其三,以我国目前人们辈份年龄差别分段,每一辈份平均年龄差别为25周岁为例,祖父与孙子的年龄差为50周岁,又按我国目前人们平均寿命76岁计算,当祖父76岁去世时,孙子是26岁之时,过了60周年,孙子已应当是86岁的高龄了,即使还健在,也难得亲自去祖父的墓穴前。据此,公墓墓穴使用的最长年限为60周年已足够了。

设定为20周年和30周年的理由:这个周期年限的设定一是从积极意义上要为殡葬改革的宗旨“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的负担”服务,顺应群众的需求;二是在公墓管理的实践中,我们感受到不少顾客思想与购墓初期相比,起了变化,没有了长期使用墓穴的要求。如不少购墓穴者过了20年左右,便不缴纳墓穴或骨灰寄存费了。不论其动机如何,这种情况可视为支持殡葬改革的行为,应以积极的态度去接纳。

设定多个不同时限循环使用的周期,既符合殡葬改革循序渐进推进的原则,也可以照顾到不同群体的需求。

四、墓葬用地循环使用操作过程需要注重的几个问题

(一)大力开展舆论宣传。公墓墓葬用地循环使用优于第二次殡葬改革,涉及全社会各阶层的每个人。墓葬用地循环使用的迫切性及所涵盖的重大意义都必须向全社会讲清楚,要据实讲理,通过大众媒体开展舆论宣传,争取得到全社会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有法律依据,依法行事。民政部要积极努力,争取全国人大早日制定《殡葬法》并将公墓用地循环使用的方法通过法律条款予以确定。

(三)公墓服务单位要制定服务标准化程序。在实施墓葬用地循环使用中保持相关环节的一致性。

1.开发墓葬区和销售墓穴要有长远思路,制定整体规划,并在整体规划下分步实施,做到分片开发建设,墓穴要按序销售,以便于按计划实行循环利用土地。

2.对于使用年限已到期的墓穴,一律平整,重新修建墓穴。不准直接利用原墓穴;也不允许原墓穴埋葬的尸骨被二次购穴下葬。

3.除极个别对社会、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著名人物并经省级行政单位批准者外,今后公墓不宜建立个人纪念雕塑实体。

4.公墓内骨灰存放格位的循环使用周期年限设定可以相对墓穴灵活一些。(据:“清明论坛”征文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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